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予以再复验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予以再复验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