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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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