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二)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或者不遵守渔业船舶技术规范的; (三)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未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对渔业船舶进行维修的; (四)用于维修、更换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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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