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单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制造厂商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