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单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制造厂商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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