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强制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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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