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强制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