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检验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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