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强制检验
第二十一条
国内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要求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远洋渔业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检验技术要求的,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