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强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使用的与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前款规定应当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交通运输部公布。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技术规范,对纳入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产品检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强制检验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使用的与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前款规定应当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交通运输部公布。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技术规范,对纳入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产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