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强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使用的与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前款规定应当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交通运输部公布。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技术规范,对纳入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产品检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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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