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强制检验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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