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强制检验

第十六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