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检验业务范围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重新核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