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检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技术条件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核定。省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业务范围核定前,应当初步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统一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业务范围核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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