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检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渔业船舶检验: (一)A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 (二)B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渔业船舶及相关船用产品的检验; (三)C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渔业船舶的检验; (四)D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12米以下渔业船舶的检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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