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许 可 条 件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符合铁路运输岗位标准、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其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 (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具有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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