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许可的撤销、注销,由国家铁路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被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铁路运输许可的撤销、注销,由国家铁路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被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