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许可的撤销、注销,由国家铁路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被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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