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企业有关部门、生产营业场所; (二)询问被许可企业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企业有关部门、生产营业场所; (二)询问被许可企业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