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企业有关部门、生产营业场所; (二)询问被许可企业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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