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及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补办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