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第十八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展相应的铁路运输营业,并于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国家铁路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开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可延期1年。 被许可企业在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1年内未开业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内仍未开业的,已取得的铁路运输许可证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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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