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第十六条

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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