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第十六条
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