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组织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铁路运输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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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