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组织鉴定、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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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