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