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六)主要生产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情况; (八)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情况; (九)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十)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依据; (十一)相关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铁路局应当明确铁路运输许可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文本格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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