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四十九条

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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