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四十九条
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