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送 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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