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