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