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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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