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案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拟限期停止活动的; (三)拟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下列案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拟限期停止活动的; (三)拟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