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案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拟限期停止活动的; (三)拟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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