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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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