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