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