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