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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