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