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制作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证据,加封登记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