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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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