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