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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