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第九条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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