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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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