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第四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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