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