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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