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同意迁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 (三)新站选址合理; (四)迁建工程计划可行。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