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海区派出机构提出迁站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三)迁建工程计划。 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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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