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同意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同意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通过验收和启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意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同意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同意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通过验收和启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意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