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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