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