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三十日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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