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撤销论证报告。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撤销,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