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应当与旧站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旧站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以在原址设立临时观测站点,进行一个月的对比观测。 新站与旧站经过对比观测,实现观测资料的有效衔接后,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启用申请,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启用新站。 新站正式启用前,应当严格保护旧站及观测环境和观测设施。新站正式启用后,才能改变旧站用途。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应当与旧站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旧站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以在原址设立临时观测站点,进行一个月的对比观测。 新站与旧站经过对比观测,实现观测资料的有效衔接后,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启用申请,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启用新站。 新站正式启用前,应当严格保护旧站及观测环境和观测设施。新站正式启用后,才能改变旧站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