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区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验收: (一)建设任务已经完成; (二)建设内容和建筑物布局与申报材料一致; (三)观测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观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已取得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配套工程及附属工程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区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验收: (一)建设任务已经完成; (二)建设内容和建筑物布局与申报材料一致; (三)观测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观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已取得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配套工程及附属工程能够满足业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