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迁站申请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海区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迁建工程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新站建设。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建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所需费用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或者由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