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